最高法院澄清控股权项目消费条件

法院因APTEL命令冲突而通过判决

缩略图

在最近的裁定中印度最高法院用户拥有受控电源项目26%并使用51%电源可归为受控用户

并联合耗用每年至少51%电量。

法院指出,26%的所有权阈值必须在整个日历年一致保持,同时满足电耗最小值

此外,法院澄清说,如果合作社会成员集体耗用51%以上电源,电工项目应视之为封存生成项目,社会成员应视之为封存用户

合作社向第三方提供总电量49%或49%以下非合作社成员第三方为非控件用户和消费者,可酌情支付交叉补贴和附加收费

最高法院审议了三个问题,因为电力上诉法庭的判决冲突APTEL)在其他例子中问题有:

  • 封装生成项目/封装用户资格标准见电规则3(1)(a)
  • 解释电力规则规则3(1)(a)的第二项但书,特别是`人员关联'字
  • 公司是否搭建为特殊目的电车,按电规则3(1)(a)第二项条件计算,是否为人际联想

最高法院澄清说,电法规则3(1)(a)的第二个条件即比例原则确立了统一限定比。比率取分消费需求(51%)和控股需求(26%),结果单片适配率为1.96%表示自控电项目(CGP)每1%所有量最小耗电1.96%CGP生成电量,允许变换+10%

实际而言,单片合格比应介于1.764%至2.156%之间计算参保总需求至少26%与电耗需求不小于51%

这种方法判定所有制和比例消费标准是否满足,允许向任一方向变化10%法院认为,这种解释可防止操作性实践,防止所有者参与构成误用或滥用规则3(1)(a)的行动。

受控项目1%或一微小股东过度使用所生成电时发生这种操纵实践,称为“装配”。遇此情况,个人不归为集体封存用户,因此,无权享受根据《电法》给予受封存用户的福利。预防博弈或误用对保护分配许可使用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此外,在改变所有制、股权或消费时,应适用加权平均原则,确保遵守规则3(1)(a)第二项条件概述的按比例电耗需求

受控用户年中离开或退出参股转股给另一或新受控用户,期望新加控用户按生成量比例消费电量是合情合理的

顶点法院补充道,SPV有特殊和唯一目的,如规则概述:拥有、操作和维护生成站单片机无法独立耗用封存生成项目产生的电量,因为单片机唯一功能环绕生成站的所有权和运营

因此,它不能归为受封用户,因为它无法耗用生成电量因此,公司或公司实体建立单片机的基本目的和目标无法直接利用向受封用户提供的利益,就是让这些实体集体享受成为受封用户的共享利益。

依据裁决, 托管生成项目可分为两类:

  • 单用户电源生成项目:第2(8)节第一部分指由任何人搭建电厂,主要为自用
  • 组装生成项目:第2(8)节第二部分规定,任何人为主要自用电而建立电厂项目包括由任何合作协会或人员协会建立电厂项目,主要供合作社或协会成员使用

法院强调,根据电力规则,除注册合作社外,所有集团托管用户必须遵守规则3(1)(a)第二项条件概述的相称性评估。 规则3(1)(a)涉及个人关联,要求这些托管用户满足最小拥有量和电耗标准。

协议澄清说,拥有、操作和维护封存生成项目SPV符合电规则第3(1)(a)条第二项条件定义的`人员关联'条件。公司、公司实体和其他个人是控件生成项目股东和控件用户,SPV所建项目必须符合标准才能算作控件用户

Aditya K Singh在DentonsLinkLibject中评论道:“阅读判断显示最高法院大量依赖表达法`主要为他自己使用'来作出判断最高法院接受规则3(b)可能有两种解释,并着手用狭义解释,意图停止“组合 ” 。 恕我直言,规则3(b)是一个毫不含糊的规定,最高法院在Catena判决中裁定法院应按原样解释法律词句(字义解释)。规则3(b)应被解释为APTEL对泰米尔纳德邦电力生产者判断的解释

上月电力规则修正案(2005年),电力部恢复前规程允许集体封存用户持有26%最小所有权 组封存开放访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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